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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
来源:马庆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1-27
浏览量:302

某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

作者:马庆勇


笔者成功代理一起某投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,法院最终认定某餐饮公司违约,驳回其要求某投资公司返还3万元押金、赔偿27万元损失的诉请;相反,法院最终支持某投资公司反诉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4.6万元,房屋占有费2600元的请求。

某餐饮公司向法院起诉,称双方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,某投资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,须向其返还3万元押金,并赔偿其装修损失27万元。

接受委托后,经了解,获悉某餐饮公司经常拖欠租金,某投资公司为此发函,并通知解除该租赁合同,对照双方合同的约定,某投资公司并不违约,而是某餐饮公司违约。

审阅材料后还知悉,某餐饮公司迟延几天退场,应该支付该期间的房屋占有费,最终,笔者提议,本案被告某投资公司可以提起反诉,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4.6万及房屋占用费2600元。

庭审中,某餐饮公司认为,双方已就房租支付方式做过口头变更,其并不违约,我方则坚持认为,按合同约定履行,双方从未就房租支付方式做过任何变更,根据谁主张,谁举证原则,某餐饮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。

法院最终认定,某餐饮公司支付租金延迟,构成违约,须向某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4.6万元,并支付占有费2600元;某投资公司解除合同并不违法,故驳回某餐饮公司要求返还3万元押金及赔偿27万元损失的诉请。

收到判决后,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很感慨,原以为提前解除,要承担对方一部分费用,没想到对方要给我们钱,真是没想到,还是请律师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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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马庆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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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0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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